湖南建行騙貸案披露后,建行長沙市華興支行(以下簡稱建行華興支行)給本報的一份說明稱,對于授信1.3億元、發放貸款3000萬元,該行貸前審批程序合規,貸前盡職調查也未發現問題。該說明還強調,在3000萬元貸款發放后,李靜(華資公司相關人)向該行投訴粟勝利、曹剛等人騙貸,該行立即停止了貸款發放。
而《經濟參考報》記者汽車散裝機獲得的證據顯示,在3000萬元貸款發放之前的2012年3月26日等多個時間點,李靜妻子等人曾多次到建行華興支行反映粟勝利、曹剛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問題,而建行方面均未予理睬。
對此,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也認定:“華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發現粟勝利等人的行為,在建設銀行長沙華興支行發放貸款前,即2012年3月26日就向該行反映了有關情況,要求停辦有關貸款,但建行長沙華興支行仍根據其與華資公司的約定,于2012年5月11日向華資公司發放了3000萬元貸款”。
為何將李靜等人向建行反映騙貸的時間由“貸前”說成“貸后”?建行華興支行行長廖立新稱,“不知道法院為什么會這樣認定。”
此外,廖立新提供給本報記者的貸款審批資料顯示,2012年5月3日,建行長沙華興支行曾去長沙縣工商局查詢華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查到的全部資料共21頁。
而本報記者在長沙縣工商局查詢發現,2012年5月3日及當日之前,華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遠超過21頁。記者還發現,湖南省高院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裁定要求凍結華資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權以及凍結粟勝利和曹剛在華資公司的全部股權,湖南省高院還在2012年4月23日發給長沙縣工商局《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凍結粟勝利和曹剛在華資公司的全部股權;而這些對貸款審批有直接影響的重要材料并未出現在建行華興支行的查詢資料卷宗里。
“如果發現土地使用權或股權被凍結,銀行絕對不會放貸。但是不知道為什么我們當時在工商局查不到股權凍結的資料。這只能理解為政府部門騙了銀行。”廖立新如此解釋。
長沙縣工商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法院凍結股權執行文書一般都及時送達工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法院凍結執行資料肯定在華資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里,建行華興支行當時不可能查詢不到。
粟勝利、曹剛以虛假材料獲得建行華興支行3000萬元貸款逾期未能償還,建行華興支行于2014年5月將粟勝利、曹剛掌控的華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償還所有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按照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曹剛、粟勝利控制華資公司期間與建行華興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嫌經濟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已對此立案偵查。
有公告顯示,建行華興支行這筆3000萬元、擔保人為粟勝利和曹剛的債權,已作為銀行不良資產,連同湖南建行下屬機構的其他多份債權,打包轉讓給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本報記者從建行華興支行證實,這筆債權的轉讓價僅為三折。
而《經濟參考報》記者從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獲知,建行華興支行在接受該局調查時,不承認被騙貸,并稱“銀行沒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