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散裝機從今天起,一批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正式施行。其中,《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試行)》規定,公證不再是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公證成為辦理繼承(受遺贈)申請人的可選項,由其自行選擇是否公證。
長期以來,不動產繼承是需要強制公證的,這個規定出自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水泥散裝機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這個規定已于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布廢止,北京出臺不動產繼承不強制公證的規定,是對司法部通知的及時落實。
嚴格說來,要求不動產繼承強制公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或許正是此規定廢止的原因。不動產繼承而要強制公證,首先違反了《公證法》。《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公證事項,于公民自愿申請公證事項,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二是與《繼承法》抵觸。《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七條列舉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成立的情況,但從來沒有規定遺囑一定要經過公證才能生效。
繼承權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但強制公證的規定加重了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加大了其繼承財產的難度。老百姓在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時,都會被要求開具諸多證明,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證明、“被繼承人沒有私生子”證明,繼承人需來回輾轉于公證處、派出所、街道辦、房屋過戶大廳等多處相關部門和機構,甚至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房產繼承公證不僅“公證難”,還“公證貴”。按現行規定,房產繼承公證按受益額比例分段收取費用,即使按照繼承收益的1%收費,老百姓也會為了一張實際用處不大的紙花費數萬元。
北京市明確不動產繼承不強制公證無疑是好事,這樣的好事不應該只是北京的市民可以享受,而應該是全國人民都享受,這就需要把廢除強制公證的做法推向全國。既然司法部已經發文,全國其他地方為什么不落實?據說在深圳,目前執行的是《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贈予、繼承應當辦理公證,不再強制公證的規定目前并不適用于深圳。廢除一項不合法的規定,破除既得利益者的干擾,怎么就這么難呢?
水泥散裝機《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這一條必須得到落實。為此,恐怕不能只靠職能部門自己覺悟,還得有一個權力部門接受群眾舉報,查實后責令相關部門廢止沒有上位法忌語的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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